1、 與同學發生口角紛爭,情節輕微者。
2、 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3、 參與環境整理惟未完成且未經同意離開,或破壞環境衛生(如棄置食物、垃
圾,玩水潑濕教室、走廊地面,使用刮鬍泡等清潔液、蛋糕奶油、麵粉造成環
境污穢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4、 住宿內務不整,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5、 不按時繳交週記予導師批閱,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6、 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尚知悔悟者。
7、 集會不遵守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8、 不遵守請假規則及住校生不按時收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9、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言行影響他人權益或活動之進行,經勸導後仍未改
正者。
10、違反著作權法,情節輕微且經勸告改正者。
11、違規使用教室電腦,情節輕微且經勸告改正者。
12、違反校內各項設備(含網路規範)使用規則,情節輕微者。
13、愛校服務(勞動服務)無故未到或學期內累計超過五次者(不含服儀違規、學
習或非學習節數活動出缺席、遲到)。
14、校內穿著拖鞋、打赤腳(上游泳課除外),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若為受傷或特
殊緣故必須穿著拖鞋者,請開立醫師診斷證明佐證。
15、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情節輕微者。
16、非運動場所(教室、走廊、教學區)從事體育活動,有影響學生安全顧慮,經勸
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17、未經師長許可,訂購校外飲食,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8、攜帶香菸(電子菸)、賭具,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9、違反本校「行動載具」管理辦法,情節輕微者。
20、隨地吐痰或拋棄廢物影響環境衛生,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21、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情節輕微者。
1、 集會不遵守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屢勸不聽者或情節嚴重者。
2、 有欺騙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財物損失、造成他人衝突或影響安全顧慮,情
節輕微者。
3、 欺侮他人情節輕微者。
4、 不假離校外出,情節輕微者。
5、 故意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6、 不遵守考場秩序,情節輕微者。
7、 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糾正仍不改者。
8、 私拆他人函件,情節輕微者。
9、 攜帶或閱讀色情、暴力書籍、影像、圖片,足以妨害身心健康,情節輕微,已
有悔悟者。
10、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經糾正不聽者。
11、越牆進出學校或宿舍區,有影響學生安全顧慮,情節輕微者。
12、寄居校外而未遵照規定完成登記手續,情節輕微者。
13、在校內、外公眾場所飲酒、吸菸(電子菸)、嚼食檳榔,情節輕微者。
14、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欺騙師長,情節輕微者。
15、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情節輕微者。
16、住宿生帶領非住宿生進入宿舍,或非住宿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
室係初犯者。
17、違反本校騎乘汽機車規定,情節輕微者。
18、第七條(警告)同款所列累犯(三次(含)以上),仍不改者。
19、違反校內各項設備(教室電腦)使用規則,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
20、違反著作權法,情節嚴重者。
21、參與同學口角紛爭、打架(互毆)或聚眾預備滋事者。
22、與同學發生衝突(打架、互毆)、聚眾預備滋事或惡意欺負同學。
23、規避各項服務並蓄意影響他人,情節輕微者。
24、非運動場所(教室、走廊、教學區)從事體育活動,有影響學生安全顧慮,經勸
導後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25、未經許可利用學校網路,架設無線網路基地台,情節輕微者。
26、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尚非重大者。
27、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28、違反本校「行動載具」管理辦法,情節嚴重者。
29、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1、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經查屬實者。
2、 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情節重大者。
3、 違反本校考場規則,情節嚴重者。
4、 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且深知悔悟者。
5、 賭博、吸食或注射違禁藥品者。
6、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欺騙師長,情節嚴重者。
7、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情節嚴重者。
8、 在校內外公眾場所飲酒、吸菸、嚼食檳榔,情節嚴重者。
9、 違反政府訂定之休閒娛樂場所管理規定者。
10、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經查明係再犯
者。
11、非住宿生或住宿生進入異性宿舍區。
12、無正當理由攜帶違禁物品(刀械、毒品、爆裂物、影響校園安全物品等)或違反
公共危險。
13、違犯本校禁止騎乘汽機車規定,情節嚴重者。
14、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15、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布告者。
16、越牆進出學校,經告誡不改者。
17、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未滿 18 歲之學生間
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18、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19、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