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服裝儀容問題被懲處了,但是總感覺怪怪的?

 

天氣變化大,決定換上自己的便服,卻因此被處罰….

先來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懲處是否合理吧!

 

一、是否有以下常見被記的情形

未穿著可明顯辨識之本校校服

根據服裝儀容規定第十條:
可於校服上衣、外套內(外)加穿保暖衣物;
但仍須於便服內(外)穿著可明顯辨識之本校校服。
注:可明顯辨識=是從外觀能看到有穿校服(包括上衣、下褲)

重大集會未穿著制服

根據服裝儀容規定第十三條:

始業式、結業式、重大集會或因老師課程需求時,須穿著本校制服到校。

 

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未穿著校服

根據服裝儀容規定第九條:

國定假日、例假日、寒假、暑假,學生到校自習或參加課業輔導、補考、重補修、補救教學者,需依規定穿著校服;

餘得(除上述情況外)可穿著便服,並應(建議)攜帶學生證,以利身分辨識。

若符合上述情況,你沒救了

其餘情形請參照詳細規定: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二、我並無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但我仍然被管教了…..

那麼,你能在詳細閱讀校規後,和相關校園人士(如學務處、班導師、教官等)提出你的疑慮,以主動理性的溝通為自己維護權利。